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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达不到12条认定标准一律“清零”

新闻分类:协会资讯来源:发布日期:2017-10-26


    为进一步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10月15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划定了化工园区12条“红线”。
    园区认定要在满足这12个必要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赋分,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规定标准以上。
    有关负责人据山东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介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8月初,该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在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提出的《山东省石化园区管理技术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集中研究,形成了《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在认真研究、充分采纳省直有关部门和17市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园区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9月8日,《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标准》通过了来自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等单位的11位专家的评审。
    《办法》规定,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所在县(市、区)或设区的市政府提交园区认定相关材料;县(市、区)政府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对园区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园区以正式文件逐级审核报送上级政府,并抄送上级化工专项行动办。山东省专项化工行动办收到市政府园区认定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和现场核查、打分,并综合全省化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打分情况,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报山东省化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
    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强调,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关系到园区规划布局和化工产业安全水平及整体素质,要从严抓好化工园区认定,严格认定程序,对照认定标准,逐条逐项评价。对达不到认定标准的。一律“清零”,决不允许开“天窗”、留“暗门”;对已认定的园区,要加强管理考核,形成动态管理、持续提升的良性机制。  (李文峰) 

    12条认定标准:
    一是建成区连片面积在5平方千米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千米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千米以上。
    二是已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并与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要求。
    三是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
    四是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
    五是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市或县(市、区)政府已编制规划并承诺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视为符合条件]。
    六是采用集中供热(不需要供热的特色园区除外)。
    七是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819-2002) 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园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水体达到省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
    八是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九是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
    十是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十一是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十二是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设立消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