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5月1日起!全国实行!涉及所有肥料产品标识!
新闻分类:产业政策来源:发布日期:2022-02-25
历经十年反复修改和征求意见、审定和报批,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已于2021年4月30经国家标准发布公告(2021年第6号)正式发布,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标准适用于所有肥料产品的标识,适用范围较大,修改内容较多,标识内容严格,企业应尽早做好修改肥料包装标识的各项准备工作,避免标准实施之日还有大量包装袋及其他包装物不适用,造成极大浪费。
禁止事项重要提示
01产品描述
1.不应以错误的、欺骗性的、夸大的、不实的或引起误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
2.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相混淆,不应含有导致用户将不同公司产品混淆的标识内容。
3.不应标注原料产地为某国家、某地区或某知名品牌等会引起用户将该产品误解为进口产品或知名品牌产品。
4.引进国外技术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料的产品,不应标注含有引进方的国外企业名称。
02肥料名称禁用语
名称中的禁用语:肥料名称(包括商品名称)中不应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及谐音,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特效、 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 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与肥料名称标注在同一行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案)也应符合本条要求。
03执行标准
GB代表国家标准,HG代表化工行业标准,NY代表农业行业标准,DB代表地方标准,这些是政府标准;
还可以用市场标准,即团体标准(如T/CPCIF XXXX-2021、T/CPFIA XXXX-2020)、企业标准(如QXX/XXXX-2020)
04关于养分含量标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的质量分数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 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0.02%或(和)中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2.0%的不得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另行规定的除外)。
复合肥料应标明总养分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计),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如氮磷钾复合肥料 15-15-15。 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合肥料 15-0-10。
中量元素肥料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标明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4.0%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标明的微量元素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低于 0.02%的不得标明。标识中表明或暗示 含有某一微量元素的,视为此微量元素的质量分数不低于 0.02%。
微量元素肥料 应分别标明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有机肥料应标明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
05限量物质及指标
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不应标注忌用作物的图案。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氯含量 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应按规定字号以显著方式标明。(针对肥料的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