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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优化“两高”管控政策

新闻分类:协会资讯来源:发布日期:2023-02-15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对“两高”项目管控政策进行调整优化,进一步提升“两高”项目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通知》优化调整了“两高”项目范围,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同时,优化调整了“两高”项目替代比例。新上“两高”项目能耗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耗煤项目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先立后改”新上超超临界煤电项目不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碳排放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产能方面,氯碱(烧碱)、化肥(合成氨、尿素)、轮胎等行业替代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1;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和国家布局煤电项目)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其他行业产能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动“两高”行业改造升级,《通知》优化调整了“两高”项目窗口指导制度,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不再实行省级窗口指导制度。

《通知》同时规定,沿黄重点区域一律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合规工业园区之外新建“两高”项目,对存量“两高”项目进行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工艺优化与质量提升且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整合自有或其他沿黄重点区域“两高”产能在项目原厂址内实施的产能整合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充分论证项目实施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并履行省级窗口指导或提级审批程序。

《通知》合理确定了“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标准,将国家明确的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平均值作为山东省“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基准线以下的企业全部提升到基准线以上,基准线以上标杆水平以下的企业力争全部提升到标杆水平以上。(宜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