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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新政落地,农资江湖波澜再起,肥料登记何去何从?

新闻分类:产业政策来源:发布日期:2017-12-21


    近日,农业部正式公布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6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7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和《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5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中部分条款的修订。其中,取消临时登记、跨省行政备案、肥料登记费,由企业自行组织田间试验等简政放权的新举措,对企业减负和行业发展释放利好。近7日的百度指数显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搜索指数同比增长62%,环比增长6%。一时间,关于“肥料登记”功过是非的争议,再度成为广大农资人热议的话题。此次《办法》修订的原因是什么?究竟带来哪些新变化?将对农资行业的发展带来哪些影响?未来肥料登记制度会走向何方?

    新政展现四大“面孔”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农业部于2000年正式颁布实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此番修订是自201596日肥料登记制度改革以后的又一重大革新,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心。据了解,新《办法》主要带来四大变化:

    面孔1:取消肥料临时登记

    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肥料临时登记,只保留肥料登记、肥料续展登记和肥料变更登记。今后,企业在进行肥料登记时,不再有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之分,通过审批的统一发放肥料登记证。该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对于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仍需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面孔2:取消跨省行政备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时,不再需要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面孔3:自主选择中介服务

    早在20159月农业部便已明确提出,企业在申请肥料登记时可按要求自行开展田间试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取消了肥料登记田间试验需要到指定单位开展的要求。在本次修订后的《办法》中,再次明确规定:“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新修订的《办法》还删去了关于开展“田间示范试验”的要求。相关审批环节所需的田间试验和试验报告,不再需要由审批部门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

    面孔4:取消行政事业收费

    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肥料登记费,同时也取消生产者在提供试验样品时所需支付的试验费用。“肥料登记”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将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减负。此外,新《办法》中还将“植物生长调节剂”新增为不适用项。

    为了配合新《办法》的实施,农业部还对《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将公告中的“临时登记”修改为“肥料登记”,“工商注册证明文件”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还删去了关于“正式登记”“农业部认定可承担田间肥效试验单位”“农业部指定菌种鉴定及菌种安全鉴定单位”,以及提供“毒性报告”“菌种安全性鉴定报告”的相关要求。

    新《办法》公布后,许多行业人士纷纷感到疑惑,坚持了十几年的肥料登记制度为何在此时改革?据行业专家分析,此次修订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国家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动简政放权;二是随着时代的推移,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有了许多新的变化,老《办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和新变化;三是行业内针对“肥料登记”的争议旷日持久,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层决策。

    新政落地  褒贬不一

    农业部修订《办法》的初衷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企业减轻负担。然而,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却发现,行业内对新《办法》的态度褒贬不一。

    政策改革需要循序渐进

    对于新《办法》的几大新变化,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生产资料局副巡视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有机肥分会理事长符纯华表示,农业部此举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效率,对市场公平竞争也大有裨益。当然,政府的行政许可完全取消肥料登记还需要一个过程,此次颁布修改完善部分规章是一种进步,虽然对国内的掺混肥、复合肥企业来说,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变化,但此次修订释放了积极的信号,为行业发展带来了正能量。未来,肥料登记的手续将会更加规范,政府简政放权的同时,“简”“放”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从行业协会的角度来说,此次政府简政放权的举措,充分体现出对现有规范和标准的尊重,行业协会可以承担行业标准修订,规范、督促和帮助会员企业遵守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从而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对此,广东天禾中加化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明深表赞同。他表示,取消临时登记、跨省行政备案、肥料登记费用,减轻繁琐程度的同时也减少了企业人力、物力、资金的成本,特别是企业自行组织田间试验等简政放权的举措,可以进一步缩短肥料登记的周期,不需要再耗费很多无用功的时间,这对企业而言的确是重大利好。肥料登记虽然仍存在很多问题,但改革难以一步登天,仍需时间检验。

    针对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个别企业肥料登记资料造假、产品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不稳定等、只发证不监管等,农业部相关负责人也曾公开表态,将大力完善肥料登记服务条件,逐步完善肥料登记信息化管理,尽快实现全国联网,方便企业办事。对造假的企业将给予严厉的警告和惩处。对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告知其主管单位。同时,加强肥料市场监管,着力落实证后监管制度,加大市场抽查力度,安排专项经费对发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不合格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违规产品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市场公正公平。

    肥料新政,“换汤不换药”?

    围绕“肥料登记”废与立的争论由来已久,此次《办法》修订使“肥料登记”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对此,某掺混肥料企业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提出了肥料登记的意义何在;法理依据是什么;该《办法》的执行是否达到了目的;现在环境发生了什么变化;这次为什么又要进行修订等质疑,该负责人的质疑也道出了行业人士的心声。

    BB肥企业而言,“肥料登记”长久以来“一品一证”的规定,与国家倡导的测土配方施肥方向背道而驰,对登记资源是一种浪费,相比其他类型产品有失公允。另外,对于《办法》执行中的多重标准现象,企业也颇有怨言。有人指出,《办法》中提出“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产品免予登记”,但《BB肥国家标准》已于2008年正式实施,而在实际生产经营中,BB肥并没有被免于登记。国家大力推广发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BB肥是这一技术落实到田间地头的物质载体。农业部一边是政策鼓励,一边是行政制约,实在令人困惑。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公司总经理徐东奎表示:“虽然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行政收费,对减少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有好处,但是还不够彻底,没有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备案登记最大的问题是流程过于冗长。与国家测土配方施肥的大方向还是有冲突,解决不了其时效性和及时性。例如施肥的季节和时间到了,但是一个登记的流程最快需要20-30天。等审批完成后,包装袋的设计生产也需要20天,总的算下来一个产品生产上市至少需要40-50天的时间。如果是季节性的临时配方,刚测土出来的配方,时间上肯定来不及。省去登记,则意味着节省了20天左右的时间。”

    山东五洲丰肥料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学江也认为,取消肥料临时登记是一种进步,但并未彻底取消审批登记,因此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他表示,肥料登记的初衷是为了保证肥料的安全使用,BB肥的发展最早是从欧美开始的,发展了将近200年的时间从来没有发生过安全性的问题,我国BB肥是从90年代开始发展,在发展的30多年时间里也没有发生过任何安全性的问题,所以说从BB肥的角度来讲不存在安全性的问题,也就没有必要进行肥料登记。我国农业部推行的是测土配方施肥,倡导减肥增效,BB肥是最有效的载体,而目前实行的肥料登记制度整个程序走下来也得将近3个月的时间,那么一个季度过去之后,土质会随着气候发生变化,不利于测土配方的推行,两者是相互矛盾的。

    据了解,目前,国内高浓度复合肥料不需要登记,而中低浓度复合肥和掺混肥都需要登记,对于经营掺混肥的企业来说,其所使用的氮肥、磷肥、钾肥等基础肥都是从正规大企业进行采购,同时掺混肥也是最符合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理念和国家化肥“零增长”的政策,而肥料登记的政策使得企业还需要申请、登记等一系列繁琐的程序,对企业而言不仅耗费时间、人力、物力,对相关资料和证件的管理也非常困难。

    在登记监管方面,农业部的“抓大放小”“抓易放难”等有失公平的倾向,也引起了企业的不满。2013年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的意见》中规定,针对年配肥服务能力在2万吨以下或每小时2.8吨以下的基层小型智能化配肥服务网点,以农民购买的原料肥为基础肥料,按照农民施肥配方进行智能化掺混,掺混后不进入市场流通,不纳入肥料登记和生产许可范畴。王学江表示,这条规定“抓大放小”,对于大型掺混肥企业来说非常不公平。许多小企业由于资金、技术等方面有限,造假售假的问题屡见不鲜,而大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却需要走完繁琐的登记流程后才可以生产销售,这样的规定对大企业来说非常不公平。

    “肥料登记”经受法理考验

    农业部为“肥料登记”设定的法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对此,相关专业人士指出,传统肥料实行的是生产许可证管理,国务院颁布的《工业生产证许可条例》中规定肥料生产证的企业可以生产和销售肥料,而农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用《办法》来约定《条例》从法律程序效力上来说是有问题的。《办法》只是农业部一个部门的管理办法,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而国务院颁布的管理条例是可以作为法律法规具有执法依据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对肥料进行登记或实施许可的前提下,《办法》自行创设的行政许可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这项没有合法出生证的行政许可理应被清除。

    王学江强烈建议,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品种要进行备案制,虽然《办法》在遏制假冒伪劣的化肥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要完善《办法》,特别是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品种要进行备案制,而不是去进行重新登记。同时,他还建议相对成熟的产品类型,如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再进行登记。生产地的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年底备案,这也是一种管理监督;对于新型肥料产品,牵涉到食品和土壤安全要严格登记管理的。

    废除“肥料登记”呼声再起

    在采访过程中,多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强烈呼吁取消肥料登记。他们认为,在2000年左右,由于国内肥料市场发展还不完善,制假售假现象较多,《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肥料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这么多年肥料市场的发展越来越趋于完善,肥料企业本身对于自己的产品质量和品牌的信誉度都很看重,企业自律越来越强,从目前肥料行业发展的形势来看,《办法》起到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小,繁琐的登记手续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最终也会增加农民的用肥成本。

    针对新《办法》并不彻底的改革,徐东奎质疑说:“既然是改革,为何不能改得彻底一点?河北省撤销肥料登记这么多年,并未出现市场混乱的情况。退一步讲,在肥料研发、生产、销售、售后等各个环节,均有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加上国家持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以及企业自律,以监管为理由坚持肥料登记很难有说服力。”

    面对废除“肥料登记”的呼声,业内也有不同的看法。某政策专家认为,从目前的国情来看,肥料登记是必须的。因为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证各有侧重,登记重效果而不重工艺,生产许可证重工艺不重效果。许可证只管肥料是怎么生产出来的,至于生产出的肥料合不合格是不管的。工商质检部门也只管产品合不合格,至于肥料施用到田地里的效果,以及产品特性这些都需要登记管理。

(魏萌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