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铵行业准入条件(修订稿)
新闻分类:产业政策来源:发布日期:2016-02-15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修订稿)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环境容量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磷复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磷复肥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磷复肥生产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三年内,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且应尽量建在化工园区内。
(四)新建和改扩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铵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及相关规划的要求
二、工艺条件
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须有磷、硫资源保障。鼓励利用其他行业脱硫副产硫酸资源,鼓励磷酸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同时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硫酸装置采用硫磺制酸的,建议同期建设低温位热能回收装置,现有企业也要适时建设低温位热能回收装置;采用硫铁矿制酸的,须采用稀酸洗净化流程,建议适时建设低温位热能回收装置。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磷酸二铵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139-2012、《磷酸一铵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138-2012、《工业硫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141-2012的指标要求,具体参见表1:
(二)现有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磷酸二铵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139-2012、《磷酸一铵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138-2012、《工业硫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141-2012的指标要求,具体参见表2:
(三)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且磷石膏利用率达到年产生量的20%,2015年12月31日前磷石膏利用率须达到年产生量的30%。
四、环境保护
磷复肥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污水须做到封闭循环;未建氟回收装置的须完成装置建设,并确保装置的正常使用。
现有、新建或改扩建磷铵装置以及现有、新建磷铵企业配套硫酸装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的要求。
磷石膏堆场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以及《磷石膏堆场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同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南、规范等文件加强运行管理,防止磷石膏污染。
现有、搬迁、新建或改扩建企业须达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24号公告《磷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
五、安全生产
磷复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条件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的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相关部门在磷复肥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评估、信贷融资、产品出口等工作中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工业、土地、节能、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节能、安全、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按照国家已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必须淘汰的,企业应主动选择转产或改产等方式,加快淘汰步伐。
(四)各级磷复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项目,节能、安全、环保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六)现有湿法磷酸及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本准入条件规定的,必须关停。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磷复肥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四)本准入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