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间环保排放标准
新闻分类:节能减排来源:发布日期:2016-02-23
1. 废气
1.1 65吨/时以下工业锅炉执行《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排放浓度限值。
1.2 热电锅炉执行《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2-2013)排放浓度限值。
1.3 尿素造粒塔粉尘执行《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排放浓度限值。
1.4 锅炉超低排放标准执行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2. 废水
山东省氮肥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规定内容为10项污染控制项目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山东省流域标准为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
《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1]35号)。
3. 噪声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注:1.具体指标要根据标准中时段和区域等要求执行。
2.上述执行标准不一定准确,确定还要依环保部门规定为准。
DB37/ 599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5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75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676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