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申报2016年度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闻分类:社团管理来源:发布日期:2016-02-29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指导意见》(鲁民〔2014〕6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录,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申报时间
申报2016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2.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6.近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年检结论为合格),且社会信誉良好。
(二)优先条件
1.评估等级在3A及以上;
2.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3.在国内或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在本行业、专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信誉度。
四、申报程序与方式
(一)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下载并填写《2016年度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申请表》(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sdnpo.gov.cn/),于2016年4月30日前,与2015年度年检材料一并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申请材料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和公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列入名录,并在山东社会组织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公布社会组织名录。公示期满后,省民政厅将制定下发2016年度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联系人:宋春、杨宇佳,联系电话:(0531)86115218、86117270,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山东省民政厅政务服务大厅101室。
附件:2016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申请表
山东省民政厅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