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布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
新闻分类:产业政策来源:发布日期:2022-10-13
为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顺利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5日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能耗指标的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
收储范围
(一)省级统筹的能源消费指标。
(二)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两高”行业跨市域产能整合或向省外转移产能时,转出地腾出的能耗指标。
(三)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四)对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较低效类和D低效率类的市调减的能耗指标。
(五)全省发展核电、海上风电、“外电入鲁”增量部分形成的能耗指标。
(六)其他适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收储数量
(一)“十四五”期间省级统筹收储2050万吨标准煤能源消费指标。
(二)“两高”行业跨市域产能整合、向省外转移产能腾出的能耗指标,除焦化、煤电等行业合理确定省级收储和市级留存比例外,其他“两高”行业中的50%由省级收储。
(三)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省级收储数量由省、市双方协商确定。
(四)对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较低效类和D低效率类的市,以省里分配的能源消费指标和部署的煤炭消费压减任务为基数,分别收储5%和10%。
(五)全省“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全部由省级收储;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核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消费指标和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按照省市各50%的比例,实行分级收储。
能耗指标使用
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能效标准应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范围包括:
(一)省重大项目。
(二)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优选项目。
(三)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
(四)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
(五)其他项目。
使用价格
(一)实行基准价格制,参照全国用能权交易价格和省内需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能源消费指标基准价格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基准价格150元/吨。
(二)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
(三)省级有偿收储的能耗指标,依申请使用价格按照省级收储价格执行,不执行优惠价格。
使用程序
(一)申请使用类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初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
2.专家评审。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对项目是否符合依申请使用条件、是否享受优惠价格等内容形成评审意见。
3.审核确定。使用省级统筹能源消费指标100万吨标准煤及以下或煤炭指标100万吨及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使用能源消费指标100万吨标准煤以上或煤炭指标100万吨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
4.指标下达。经审核确定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待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指标使用费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
(二)市场竞购类
1.信息发布。用于市场竞购类的能耗指标竞购信息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发布。竞购信息包括当次竞购的能耗指标数量、基准价格、参与竞价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具备的条件等。项目建设单位依要求参与竞购。
2.资格评审。随机选定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参与市场竞价的项目建设单位资格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
3.竞价确定。依程序组织竞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竞价最高的符合市场竞购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获得相关指标。
4.指标下达。待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指标使用费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据竞价结果下达项目能耗指标使用计划。
项目建设单位所购能源消费指标,不纳入所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考核,但纳入所在市能耗强度考核。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煤炭替代指标对应的实际耗煤量,不纳入所在市煤炭消费总量考核。 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的煤炭消费指标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现有产能所对应的数量。